房客沒付押金 房東無權趕人 【中時電子報 】 何旭如
台北楊同學問:
和房東簽約時,因錢不夠,租金先付清,房東說一
萬八千元的押金可於第二個月再繳,但因打工問題,第二個月仍繳不出
來,房東表示押金不可分期付款,月底前不付,代表租約自動失去效力
,我會被趕出來,房東有理嗎?
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答:
租賃契約只要房客、房東雙方達成協議,包括租金支付方式、租金等都
算成立,但租賃房屋土地的合約上,「押金契約」性質為「要物契約」
,依法「押金契約」並未合法成立,房東也沒有討回押金的請求權。
換句話說,押金約定並不是租約成立的必要條件,即使契約中,房客與
房東已明訂押金需於第二個月前付清,但因「押金之約定」在法律上可
有可無,即使當初沒有約定要付押金、或約定、未給付,都不影響租約
效力,房東不可因房客無法支付押金,而要求租約失效、房客需搬離,
楊同學仍可繼續住。
至於押金能否「分期給付」?因押金契約尚未合法成立,不管一次付清、
或分期給付,房東恐怕都無權利請求,房客也無義務給付。
另外,租賃期間,房東已無使用的權利,除非經房客同意或正當理由,
否則房東不能擅自進入房客房間,更遑論將房客物品搬出。為避免類似
糾紛,除租客可依法捍衛自身權益,也建議房東將押金視作「租金」,
再根據房客的經濟狀況,就「租金」該一次繳清、或分期付款約定,因
為以租金立約,房客就需依法遵守,也減少「押金」的糾紛。
台北楊同學問:
和房東簽約時,因錢不夠,租金先付清,房東說一
萬八千元的押金可於第二個月再繳,但因打工問題,第二個月仍繳不出
來,房東表示押金不可分期付款,月底前不付,代表租約自動失去效力
,我會被趕出來,房東有理嗎?
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答:
租賃契約只要房客、房東雙方達成協議,包括租金支付方式、租金等都
算成立,但租賃房屋土地的合約上,「押金契約」性質為「要物契約」
,依法「押金契約」並未合法成立,房東也沒有討回押金的請求權。
換句話說,押金約定並不是租約成立的必要條件,即使契約中,房客與
房東已明訂押金需於第二個月前付清,但因「押金之約定」在法律上可
有可無,即使當初沒有約定要付押金、或約定、未給付,都不影響租約
效力,房東不可因房客無法支付押金,而要求租約失效、房客需搬離,
楊同學仍可繼續住。
至於押金能否「分期給付」?因押金契約尚未合法成立,不管一次付清、
或分期給付,房東恐怕都無權利請求,房客也無義務給付。
另外,租賃期間,房東已無使用的權利,除非經房客同意或正當理由,
否則房東不能擅自進入房客房間,更遑論將房客物品搬出。為避免類似
糾紛,除租客可依法捍衛自身權益,也建議房東將押金視作「租金」,
再根據房客的經濟狀況,就「租金」該一次繳清、或分期付款約定,因
為以租金立約,房客就需依法遵守,也減少「押金」的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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